1.0.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技术经济政策,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,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的评价,推进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标准.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绿色评价.
1.0.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,结合北京地区的气候、资源、自然环境、经济、文化等特点,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地、节能、节水、节材、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.
1.0.4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.
1 总则
2 术语
3 基本规定
3.1 一般规定
3.2 评价与等级划分
4 节地与室外环境
4.1 控制项
4.2 评分项
5 节能与能源利用
5.1 控制项
5.2 评分项
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
6.1 控制项
6.2 评分项
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
7.1 控制项
7.2 评分项
8 室内环境质量
8.1 控制项
8.2 评分项
9 施工管理
9.1 控制项
9.2 评分项
10 运营管理
10.1 控制项
10.2 评分项
11 提高与创新
11.1 一般规定
11.2 加分项
本标准用词说明
引用标准名
条文说明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-25层 邮编:100085 电话:010-82819000 备案序号:京ICP备 05030709号-1